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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未上牌的电动车上路将被罚款

      [  中关村在线 原创  ]   作者:邓旭   |  责编:邓旭

    要闻播报:”北京电动车用户请注意,5月1日开始,还未上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将被罚款1000元。

        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截止2019年4月30日24时,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业务。

        5月1日后,凡是未悬挂临时标识或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所以对于北京的电动车用户来说,目前还未申请电动车临时标识的,将无法再为超标车“上牌”。

    5月1日开始,未上牌电动车上路将被罚款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对于不了解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政策的用户,戳《电动车新国标落地 不会分辨国标车的看这里》。

        对于不了解自己家乡电动车上牌事宜的用户,戳《电动车新国标正式上线 你家乡政策了解吗》。

    电动车新国标正式上线 你家乡政策了解吗
    全国各地区上牌及使用期限 


    北京交管部门提示:

        1、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办理期限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24时,未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均可按照相关流程到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2、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

        3、外埠电动自行车号牌、标识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按本市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此外,对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且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的,车主可持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到本市任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

        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在《产品目录》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购车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如果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述条例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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