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燕赵都市报》消息,近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明确指出,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通告》严禁在楼梯间和通道中停放电动车或进行充电
《通告》内容共计九条,针对电动车在不同的场所内停放和充电行为进行了细致规范和明确规定,除了规范用户行为之外,《通告》还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另外,《通告》还明确了电动车几种停放和充电区域的要求,其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在责任认定方面,《通告》明确指出,如果因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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